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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建筑施工企业工资管理(施工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2016年如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家有哪些措施

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意见》强调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进行限制,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意见》要求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并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二十二)加强法治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相关行业有效做法和各地经验基础上,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意见》从规范企业工资发放行为,健全工资发放监管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发放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改善建设领域工程款发放管理和用工方式等五个方面提出十六条具体治理措施。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包括哪些内容

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等。企业管理其费用内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包括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房产税等)、其他。“教育费附加”属于纳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之一。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标准预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工程合同价格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格5元%预存。工程合同价格在100万元至2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格4元%预存。

法律分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账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国家政策这么好有些建筑公司欠工资咋还这么难要呢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

一般基础建设或国有项目,通常对工资这块会扣除一部分金额作为保证金,以防建筑工拿不到工资,但一些地方项目或私人项目通常没有这个措施。

从实名制管理看,施工单位所属工程项目需按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在登记后的30内在施工现场配备人脸考勤设备、对接“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从工资支付管理看,施工单位需从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至个人银行账户,并上传“南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有几个明显特点: 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尤其以私营、外资企业较为突出。2001年全省私营、外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拖欠工资6142宗,占拖欠工资案件总数的58%。2001年东莞市外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案件1935宗,占全市拖欠工资案件总数的94%。

日前,记者从市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获悉:有关农民工工资纠纷等问题,2010年的总体情况好于往年,这既得益于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维权、保障措施的有效落实,也体现出企业高度重视、规范用工行为,以及广大农民工法制意识的增强与提高。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

1、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有: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法律分析:农民工专户的钱需要通过给农民工发放工资的方式转出,而无法直接取现的。

3、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有: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法律分析: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并按时足额向其中拨付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5、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定。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发布时间: 2024-07-04